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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由机构(如对冲基金、投资公司)开立,用于进行大规模期

时间: 2024-09-09来源: 未知分享:

机构账户是一种由对冲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开立的特殊账户,主要用于进行大规模期货交易。与个人账户相比,机构账户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交易规模更大:机构账户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因此交易规模也更大。
  • 交易策略更复杂:机构账户通常采用复杂的交易策略,利用量化分析、统计建模等技术来优化交易决策。
  • 风险管理更严格:机构账户对风险管理有严格的要求,通常会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计划,以控制交易风险。
  • 交易技术更先进:机构账户通常使用先进的交易技术,如自动化交易系统、数据分析平台等,以提升交易效率和准确性。

机构账户的优势

与个人账户相比,机构账户在期货交易中拥有以下优势:
  • 资金规模大:机构账户的资金规模较大,这使得他们能够进行更大的交易,并获得更好的交易执行价格。
  • 交易策略专业:机构账户拥有专业的交易团队,能够开发和执行复杂的交易策略,从而提高交易收益率。
  • 风险管理严格:机构账户对风险管理有严格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交易风险,避免重大损失。
  • 交易技术先进:机构账户使用先进的交易技术,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提升整体交易表现。

机构账户的劣势

尽管机构账户在期货交易中具有优势,但也有以下劣势需要考虑:
  • 成本较高:机构账户通常需要支付较
开立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成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后颁布的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随着这两年法案逐步落实,其对全球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 因此,有必要对法案中相关衍生品法规要点进行研析,这将有助于为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提供借鉴。 立法背景及内容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 这部法案被认为是美国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法案。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美国监管体制呈现出多种弊端。 正如美国前财长保尔森指出的:“监管制度充斥着重复、重大漏洞和监管竞争。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后,没有一家监管机构知道金融市场的具体规模,也无法估算对美国金融系统的冲击程度。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实质上几乎失去了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深度和规模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一场根本性的重大革新,才能消弭金融监管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而在此过程中,如何在不减损美国金融市场的全球竞争力的同时,重塑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引入改革重点所在。 《多德—弗兰克法案》充分体现出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方向,该法案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等在内的金融体系运行规则和监管架构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修订,并授权SEC、CFTC等监管机构对法案规定颁布具体规则予以落实。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核心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改变目前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局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二,保护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避免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 围绕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问题,法案从系统性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重构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提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填补关于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华尔街高管薪酬监管等几个方面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有关期货与衍生品市场法规要点《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根源于本轮金融危机。 而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存在的监管空白,正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关于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规范问题也是法案重点所在。 重构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金融危机爆发时,美国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根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当时国会认定银行和证券业混业经营是导致利益冲突,损害金融体系安全的元凶,因而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颁布才结束了美国证券、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的制度,但仍维持了分业监管的体制,只是由过去的机构监管改革为以服务功能确立监管归属。 政府监管层面,美国证券期货市场主要由证监会、期监会和美联储负责监管,债券市场则主要由美联储、财政储蓄机构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钱币司和证监会负责监管。 随着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尤其是衍生品的跨行业、跨市场发展,这种“伞形”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出多种弊端。 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既有分工又有交叉,引发了监管重叠、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情况。 场外衍生品市场在监管缝隙中迅速拓展,并最终酿成了导致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美国的金融市场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监督、协调和有序进行的金融市场结构,统一金融市场的管理。 为此,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联邦保险办公室等一系列机构,同时撤销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将监管权力移交货币监理署,强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和美联储等机构的权力。 不仅从整体上重新构架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更突出强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综合监管。 一方面,法案建立统一、独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联邦金融机构监管者和独立的非选举权成员构成,财政部长担任主席。 同时扩大美联储监管职能,强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统一和综合监管。 另一方面,法案着眼于监管体制的重构,而非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 尽管大范围调整了监管当局的设置和其职权范围,但法案并非意旨直接限制市场的自由运行,而更多的是原则性授权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改革进程制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法案更多体现的是对金融市场改革的顶层设计,为今后发展提供方向。 加强场外衍生品监管,推进场外交易的标准化和集中清算对金融危机的深入反思坚定了美国监管部门加强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决心。 场内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成功经验启发了理论界及各国监管部门,高效的集中清算功能得到了监管层的充分肯定。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场外交易逐步标准化并纳入集中清算、统一监管。 涉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七编(华尔街透明度与问责法)和第八编(支付、清算和结算监管法)中。 目前,场外交易的监管措施配套制度建设仍在落实中。 法案的改革目标在于最大限度促进场外衍生品交易标准化,清算中央化,数据保管集中化,市场透明化,从而确保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市场信息,防止风险在暗处积聚。 依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精神,场外交易的标准化和强制集中清算是加强场外衍生品监管的两个方面。 法案将互换划分为“互换(非基于证券的互换)”和“基于证券的互换”以及“排除第七篇适用的衍生品”。 主体方面,法案分别定义了“互换交易商”、“主要互换参与者”、“基于证券的互换交易商”、“主要的基于证券的互换参与者”,针对不同主体进行分类监管。 为落实20国集团对衍生品改革承诺的核心原则,法案倡导所有的非豁免互换均实行场内交易和集中清算。 为此,法案提高了非集中清算互换的保证金和风险敞口要求,并要求互换交易方仍需签订双边标准互换文件。 法案对“互换”和“基于证券的互换”规定了不同的清算场所,要求“互换”在“衍生品结算组织(DCO)”进行清算,“基于证券的互换”在“结算机构”清算。 获准集中清算的互换必须在经监管部门审核注册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即法案第七篇项下的“交易场所”,具体包括指定合约市场(DCMs)和互换执行设施(SEFs)两类。 “基于证券的互换”则在全国证券交易所或基于证券的互换执行设施上交易。 法案通过对DCO、DCMs、SEFs设置合规、资格准入、财务资源、信息报送、风险控制措施等核心原则,达到提高场外市场交易的透明度,进而控制风险的目的。 立体式拓宽风险控制措施,抑制过度性投机法案对美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多项修改要求,以便抑制过度性投机,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对限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以限仓制度为例,CFTC依法案授权制定规则,拓宽了限仓措施适用的衍生品种及实物商品期货种类。 具体而言,法案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立体式拓宽了限仓制度适用范围,加强了限仓管理制度的精细化。 一方面,法案将覆盖商品期货品种从原有9种调至28种。 CFTC规则将限仓拓展至28种实物商品期货及其对应的掉期交易,包括玉米、小麦、大豆、燕麦、棉花、油、取暖油、汽油、可可、牛奶、糖、银、钯和铂等。 另一方面,法案要求CFTC对传统的期货、期权以外的商品衍生品建立持仓限额。 方案赋予CFTC限制场外市场掉期交易以及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权利。 首先,法案要求CFTC制定新规则对商品期货、期权及其等值的掉期合约增设持仓限额。 其次,法案规定对经济上等值的掉期合约与期货、期权合约加总计算,并对基于同种商品但在不同市场交易的合约进行持仓的加总计算。 再次,法案明确要求CFTC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生效后的180天和270天内,分别制定指定交易市场(DCM)上交易的农产品和豁免商品单月、交割月和全月的持仓限额标准。 最后,法案还授权CFTC对一般月份和全部月份合约投机持仓限额、新上市品种、现货月份合约投机持仓以及以现金结算的天然气合约分别制定了规范措施,进一步加强了限仓措施的精细化管理。 注重风险隔离,在不同风险类型市场间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复杂的衍生品本身隐含风险,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又加剧了风险的扩散。 金融危机使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高风险性和迅速的风险传递性。 为控制风险,阻隔风险传播路径,《多德—弗兰克法案》多管齐下,多维度地建立了不同风险类型间的“防火墙”。 一方面,法案通过引入“沃尔克规则”,在传统业务和衍生品业务间建立“防火墙”。 “沃尔克规则”的主要职责是减少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风险投资行为曾一度促使高盛等银行关闭其自营交易业务。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限制商业银行规模、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切断其和对冲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剥离各自的衍生品业务。 首先,“沃尔克规则”规定单一金融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 其次,“规则”禁止接受存款保险的机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通过银行自身账户从事和任何证券、衍生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相关的短期自营交易。 再次,“规则”允许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最后,“规则”要求银行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其附属公司,而自身仅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然而,该规则也受到市场各方的强烈反对。 基于各方压力,监管机构决定给予银行业两年适应期(2014年7月21日前),以逐步完成自营业务的剥离。 而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低流动性金融资产,直到2022年才会受“沃尔克规则”的约束。 另一方面,《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场内和场外市场间建立了风险隔离机制。 法案第724条和第763条规定了集中结算和非集中结算的“互换”和“基于证券的互换”的风险隔离要求。 对于集中结算的互换,法案要求期货经纪商将互换担保品特定化,并禁止经纪商混合自有资金和互换担保品;对于非集中结算的互换,法案则特别规定了“担保品分离”要求,包括担保品分离管理和资金分离存储两方面。 首先,用作非集中结算的互换交易担保品的资产应分离管理。 互换交易对手方有权在交易开始时要求对手方对担保品进行分离管理,如未提出该要求,则互换交易商或主要互换参与者应每季度向该对手方做出报告,表明其关于担保品的后台管理流程符合对手方协议。 其次,该等担保品应存储在分离账户中,与互换交易商或主要互换参与者的自有资产和其他权益独立开来。 分离账户还需由独立的第三方存管人持有,并指明系为了并代表该对手方持有的分离账户。 增强对本国投资者保护,适度实行“长臂管辖”随着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为守住本国金融市场不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底限,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多德—弗兰克法案》不仅加强了对本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对可能影响美国投资者利益的外国机构也予以一定监管。 按照新规定,注册仅仅是针对美国境内的参与者从美国境内可以直接将买卖指令单接入外国交易所的下单和配对系统的情况。 也就是说,只要与外国交易所交易系统最后的连接点是在美国本土(无论是美国期货公司还是美国投资者)就是直接接入,外国交易所则必须注册,其他则视为间接接入,外国交易所无需注册。 该制度的核心就是对本国投资者保护实行适度的“长臂管辖”,加强对与美国直接关联的国外衍生品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必要管理,以尽量确保该等外国交易场所受到来自母国相关政府监管机关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监督管理。 加大打击操纵及其他市场欺诈行为力度,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从国际上看,一个统一有效的金融市场需要市场的完整性,因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交易禁止行为一直都是监管机构的重要使命。 《多德—弗兰克法案》有多个条款就《商品交易法》规定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市场欺诈等交易禁止行为作了修改和完善。 以美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最新规定为例,操纵的认定一直是困扰CFTC和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实践中,美国司法机关根据《商品交易法》,通过案例确立了认定操纵行为的四个传统要件:被告有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被告特定地意图创造或者影响价格或者价格趋势,导致该价格不能合理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存在人为价格;被告的行为导致了人为价格。 法案在查处操纵行为方面最主要的变化,是授权CFTC将市场操纵的主观意图扩展至不计后果地(reckless)。 在以前,CFTC为确保起诉市场操纵行为胜诉,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创造人为价格的特定故意。 而新规定放宽了这一认定标准,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和《反操纵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操纵行为被分为两类“使用或者试图使用操纵手段和欺诈手段的操纵行为”和“价格操纵行为”。 也就是说,《多德—弗兰克法案》已经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传统意义上的“价格操纵行为”必须有特定意图,但对其他使用操纵手段的行为或者基于欺诈的操纵行为,主观上的要求只是一般的故意或者不计后果。 此外,根据法案和《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于欺诈的操纵行为排除了证明人为价格存在的要求。 这些举措无疑将降低CFTC认定操纵行为的难度,使得CFTC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市场的完整性和保护市场参与者。 对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启示可以看出,尽管《多德-弗兰克法案》延续了美国金融业一贯的“危机立法”思路,但其立足美国放眼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圈定了未来金融业监管走势的总体思路。 不难预见,法案将对全球期货与衍生品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并为我国发展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完善监管制度提供重要启示。 完善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立法与监管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根本法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规范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其他领域衍生品市场的具体规范制度多以部委规章的形式确立。 随着期货市场发展,衍生品创新步伐加快、程度加深,产品法律属性的复杂化,仅仅依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搭建法律框架,已无法完全满足市场的深层次发展需要,尤其是衍生品的发展需要。 受效力层级所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少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无法实现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特质性制度与《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期货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的缺失,阻碍了新制度、新理念的引入,使新产品游离在法律规范的边缘地带,从而不利于市场整体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了期货市场风险管理作用的更好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在整体上实行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在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使用及交易规模的急剧扩张,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传统划地分界的机构监管模式已逐渐无法适应衍生品的“合成”属性。 从《多德—弗兰克法案》改革金融市场监管模式,重构金融市场统一监管的经验不难看出,由于衍生品本身内在的跨市场、跨行业的“合成”特征,需要整体统一的监管思路,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能予以统筹协调。 随着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亟待建立符合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需求的统一监管模式,宏观方面必然需要通过法律对顶层制度加以设计。 要加快推动制定《期货与衍生品法》,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深化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功能,为国民经济提供更加全面、有效、深入的风险管理服务。 重视场内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结合《多德—弗兰克法案》不仅明确了美国改革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模式的方向,更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风险控制手段提供了参考。 近年来,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呈现出不断加速、迅猛发展的态势。 以大宗商品交易为例,2008年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突破5万亿元,2011年仅前10个月,合计交易金额就超过了10万亿元,各类交易品种超过200个。 然而由于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监管和制度约束,交易市场乱象频发,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有鉴于此,国务院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38号文”。 经历过整顿之后,尽管有10%左右的交易市场关闭,但国内仍有300多家交易市场继续运营。 对比2011年,国内运营中的场外交易市场绝对数量仍是呈现绝对增长态势。 从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也仍有极大发展空间。 1991年全球场外市场期末未到期合约金额总量为6万亿美元,而截至2011年年末,该数据已达到647.8万亿美元,增长量超过了100倍。 实际上,从美国的金融改革走向来看,可以说纯粹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正走向萎缩,取而代之的是接受统一监管、进行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交易。 因此,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思路上,我国期货交易所可以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探索推进场内清算和OTC产品的立体整合。 交易方面,探索研究开发场外标准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场内化;结算方面,探索承担场外标准金融衍生品的统一清算,不断拓展期货交易所的场外业务。 并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建立配套的数据报备和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场外交易灵活化和场内风险可控化间的平衡。 实现风险控制的精细化管理从CFTC落实《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抑制过度性投机,加强风险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方面的经验来看,我国在风险控制制度的精细化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以限仓制度为例,《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CFTC进一步制定了更为精细化的限仓办法,例如在限仓水平计算方法上,CFTC在区分现货月和非现货月、交割品种和交割方式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相应的限仓水平计算公式,提高了风险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目前我国的持仓限额制度由期货交易所制定、修改、执行并监督。 实践中,上市品种的持仓限额标准还需要证监会审批通过。 各期货交易所采取绝对值限仓和比例限仓相结合的方式。 针对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客户和会员(期货及非期货会员),不同上市品种采取不同的持仓限额标准。 相较CFTC规则,在一般月份持仓计算方面,我国期货交易所按照各合约的实际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 此外,除了针对客户进行实施限仓外,我们针对会员进行持仓限制。 总体而言,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的限仓标准仍较为严格。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加强风险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方面的经验,制定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促进风险管理有效性与市场效率的提高。 注重不同风险类型市场间风险隔离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风险性和风险传递性并存的特点,美国在吸取本轮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后,通过颁布“沃尔克”规则、“担保品分离”要求等一系列风险隔离规范,建立了不同风险类型间的“防火墙”。 这种风险传递阻断机制对于我国发展期货与衍生品市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目前,我国不同风险类型市场间风险隔离的制度建设,也可从传统市场和衍生品市场风险隔离、场内和场外市场、境内和境外市场风险隔离的维度展开。 一方面,可以借鉴“沃尔克”规则理念,对金融机构参与自营投机交易的种类和比重进行一定限制,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可以探索建立场内和场外市场、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间的风险隔离带。 建议在场内清算会员与场外清算会员、境内清算会员与境外清算会员间建立有效风险隔离。 以CME关于风险隔离方面的措施为例,CME结算系统设有违约管理政策,目的是在出现信用违约情况下,保证坚强的运营能力,以进一步减少风险敞口。 首先,CME设置了担保基金系统,为每一主要资产类别都有专门的担保基金,仅用于补救由该资产类别违约造成的损失,每一结算会员也将仅承担该品种出现的违约损失,分离式的财务保障保护了结算会员,使风险不会在资产类别之间蔓延。 其次,违约管理程序方面,CME结算系统的瀑布式清偿设计使其能在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情况下对结算会员损失提供多层级的保护。 国际化进程中有效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如上所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与境外市场已存在竞争关系,亟待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逐步完成市场的对外开放。 “走出去”和“引进来”是相互促进的、相互依托的。 “走出去”的过程中,要重视对国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 在实施“引进来”战略时,需要明确各国监管权边界,高度重视“目标”国家对本国投资者保护实行的“长臂管辖”。 在“引进来”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对国外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注重对本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以CFTC境外注册制度为例,伴随着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引入国际投资者,以及我国投资者在外国交易所进行投资时,都需要接受外国监管机构的审查。 反之,在各国对本国投资者充分保护的同时,如果我国监管机构没有相应的制度构建,利益天平就会潜在的向外国倾斜。 因此,出于国际合作间的对等原则,建议我国在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我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的境外衍生品交易所加强管理,必要时也可实行注册制度。 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维护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既要正面对诸如产品和服务创新、市场转型和体制创新建章立制,也要通过打击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交易禁止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市场参与者信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正面引导立规矩和打击违规行为犹如“硬币的两面”,只有两手抓才能促进市场功能的更好发挥。 我国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方面,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禁止措施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以反市场操纵为例,国内并没有区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操纵期货交易量”和“操纵期货市场”三个概念,不同类型操纵行为在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上也无明确规范。 建议在未来立法中明确市场操纵等禁止行为的法律概念、进一步细化操纵类型及一般构成要件。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反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方面,可以汲取国际反操纵立法和司法经验,立足于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禁止行为的特殊性,在充分考虑执法效果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认定难度,更好地发挥禁止性规定的威慑力,维护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

什么是平准基金?什么是对冲基金??

平准基金(Buffer fund) “平准”一词语出“均输平准”,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市场物价,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货物运销政策。 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和平准官,“开委府(商品仓库)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 由于该方法确实可行,后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刘冕管理东南财赋,用税款购货供应关中;宋王安石行均输法和市易法;等。 在西方著名的《国富论》中,也有“平准论”之说。 所谓平准基金,又称干预基金,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 这种基金可以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比如在股市非理性暴跌、股票投资价值凸显时买进;在股市泡沫泛滥、市场投机气氛狂热时卖出的方式,熨平股市非理性波动,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平准基金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市场的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平准基金的来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组成是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向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 从广义来说,平准基金通常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某个具体市场的逆向操作,降低非理性的市场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该市场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平准基金有以下特点: 平准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职责是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暴涨暴跌。 为此,其组建、操作、评价、管理的全过程都受政策的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为证券监管部门服务,成为有效的证券市场直接监管手段之一。 平准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这使她区别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组建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 平准基金应有足够大的盘子。 如果基金的数量不充分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平准基金的来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组成是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 平准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三公”的原则,不至于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从平准基金作用的市场来分,目前主要有外汇平准基金、国债平准基金、粮食平准基金、股市平准基金等几类。 顾名思义,股市平准基金即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平准基金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以法定的渠道为主,其基本组成多为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向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 股市平准基金不同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它是一种政策性基金,主要目的是服务于证券市场稳定这个目标,因此它有其自身的特点。 目前国际市场上设立了股市平准基金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主要有中国香港、日本和中国台湾。 从运作的情况看,成功和失败的情况都有出现。 最成功的例子当属香港政府1998年的对国际金融炒家的一场成功的狙击战。 1998年8月,索罗斯等一批国际炒家发动冲击香港联系汇率和香港股市的立体式袭击。 一方面索罗斯联同其它财力雄厚的大鳄指挥旗下基金大手沽售港元,三度冲击在港奉行多年的联系汇率,港元兑美元汇率从高位迅速下降。 同时,至1998年8月14日,恒生指数已下挫至接近6500点,是当时近5年的新低,港府决定干预股市及期指市场,动用了1180亿港元的外汇基金购买香港股票,炒家不断抛空股票,港府则力接沽盘。 经过14日的火拼,港府终成功击退炒家:8月28日恒指以7829点收市,成交额达790亿港元,创出单日成交纪录的历史性新高。 随后,香港财政司立即注册成立了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入市行动中购买的股票。 到2001年为止的32个月中,香港政府当时动用的外汇基金已经尽数回笼。 同时还赚回1100多亿。 2002年,外汇基金通过盈富基金,将手中的港股平稳地转入香港市民的手中,顺利完成了救市的历史使命。 日本的平准基金运作并不理想。 日本政府曾经为了对抗国际投资基金的影响,最近十年间在股市下跌时动用邮政储蓄基金入市购买股票,以扭转股市的跌势。 但效果并不明显。 平准基金切实发挥所期望的效果,关键在于平准基金所面对的股票市场是否是一个完善的市场,市场所处阶段的宏观经济面是否良好,是否支持股市有一个向上的走势。 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平准基金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将是个难题,把握不好将会加剧市场的不规范、延缓市场的自我修复与发展时间。 结果可能是既不能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又将使平准基金本身亏损累累。 1998年我国推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试图实现双重目标:一是通过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最大收益,二是承担市场稳定的功能。 目前新投资基金的规模已达550亿元,但运行过程中其稳定市场的功能并没有表现出来。 实际上,为投资基金设定的两个目标本身是相互矛盾的。 因为这些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的基金收益人,他们追求的目标理所当然是回报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务就是实现自身赢利的最大化,本身并没有稳定大盘的义务。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有限,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基金经理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股价成为可能,加之现行基金价值的评价标准主要为基金净值,定期公布的基金报告迫使基金经理追求帐面净值的最大化。 因此,无论投资基金的规模达到多大的水平,都无法担当“平准基金”的重任,要稳定证券市场,必须重新设计专门的基金对冲基金(Hedge Fund) 举个例子,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 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 又譬如,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 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劣质股,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劣质股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 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Hedge Fund的称谓亦徒有虚名。 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对冲基金 hedge fund。 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 属于免责市场(exempt market)产品。 对冲基金名为基金,实际与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资理念有本质区别。 这种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 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 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 为了保护投资者,北美的证券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高风险投资品种行列,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介入,如规定每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少于100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等编辑本段对冲基金的特点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Hedge Fund的称谓亦徒有虚名。 对冲基金己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 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 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现在的对冲基金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活动的复杂性。 近年来结构日趋复杂、花样不断翻新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掉期等逐渐成为对冲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 这些衍生产品本为对冲风险而设计,但因其低成本、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成为许多现代对冲基金进行投机行为的得力工具。 对冲基金将这些金融工具配以复杂的组合设什,根据市场预测进行投资,在预测准确时获取超额利润,或是利用短期内中场波动而产生的非均衡性设计投资策略,在市场恢复正常状态时获取差价。 (2)投资效应的高杠杆性。 典型的对冲基金往往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Leveradge)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 对冲基金的证券资产的高流动性,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资产方便地进行抵押贷款。 一个资本金只有1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反复抵押其证券资产,贷出高达几十亿美元的资金。 这种打杆效应的存在,使得在一笔交易后扣除贷款利息,净利润远远大于仅使用1亿美元的资本金运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同样,也恰恰因为杠杆效应,对冲基金在操作不当时往往亦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 (3)筹资方式的私募性。 对冲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合伙人制。 基金投资者以资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由于对冲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因而在美国对冲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美国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由于对冲基金的高风险性和复杂的投资机理,许多西方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避开美国的高税收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在美国市场上进行操作的对冲基金一般在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一些税收低,管制松散的地区进行离岸注册,并仅限于向美国境外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4)操作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对冲基金与面向普通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在基金投资者、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和受监管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别。 在投资活动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别。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资产组合定义。 即在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组合中股票和债券大体各半,增长型基金指侧重于高增长性股票的投资;同时,共同基金不得利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而对冲基金则完全没有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资金,以牟取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回报。 由于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以及杠杆融资效应,对冲基金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中担当了重要角色。

什么叫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 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在一个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 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 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 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中看好的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较差的几只劣质股。 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 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 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Hedge Fund的称谓亦徒有虚名。 对冲基金己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 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 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现在的对冲基金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活动的复杂性。 近年来结构日趋复杂、花样不断翻新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掉期等逐渐成为对冲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 这些衍生产品本为对冲风险而设计,但因其低成本。 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成为许多现代对冲基金进行投机行为的得力工具。 对冲基金将这些金融工具配以复杂的组合设什,根据市场预测进行投资,在预测准确时获取超额利润,或是利用短期内中场波动而产生的非均衡性设计投资策略,在市场恢复正常状态时获取差价。 (2)投资效应的高杠杆性。 典型的对冲基金往往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惜贷(Leveradge)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 对冲基金的证券资产的高流动性,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资产方便地进行抵押贷款。 一个资本金只有1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反复抵押其证券资产,贷出高达几十亿美元的资金。 这种打杆效应的存在,使得在一笔交易后扣除贷款利息,净利润远远大于仅使用1亿美元的资本金运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同样,也恰恰因为杠杆效应,对冲基金在操作不当时往往亦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 (3)筹资方式的私募性。 对冲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是合伙人制。 基金投资者以资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由于对冲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因而在美国对冲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美国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由于对冲基金的高风险性和复杂的投资机理,许多西方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以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避开美国的高税收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在美国市场上进行操作的对冲基金一般在巴哈马和百慕大等一些税收低,管制松散的地区进行离岸注册,并仅限于向美国境外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4)操作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对冲基金与面向普通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在基金投资者、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和受监管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别.在投资活动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别。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资产组合定义。 即在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组合中股票和债券大体各半,增长型基金指侧重于高增长性股票的投资:同时,共同基金不得利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而对冲基金则完全没有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资金,以牟取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回报。 由于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以及杠杆融资效应,对冲基金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中担当了重要角色。 美国金融家乔治·索罗斯旗下经营了五个风格各异的对冲基金。 其中,量子基金是最大的一个,亦是全球规模较大的几个对冲基金之一。 量子基金最初由索罗斯及另一位对冲基金的名家吉姆·罗杰斯创建于60年代末期,开始时资产只有400万美元。 基金设立在纽约,但其出资人皆为非美国国籍的境外投资者,从而避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量子基金投资于商品、外汇、股票和债券,并大量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和杠杆融资,从事全方位的国际性金融操作。 索罗斯凭借其过人的分析能力和胆识,引导着量子基金在世界金融市场一次又一次的攀升和破败中逐渐成长壮大。 他曾多次准确地预见到某个行业和公司的非同寻常的成长潜力,从而在这些股票的上升过程中获得超额收益。 即使是在中场下滑的熊市中,索罗斯也以其精湛的卖空技巧而大赚其钱。 经过不到30年的经营,至1997年末,量子基金己增值为资产总值近60亿美元的巨型基金。 在1969年注入量子基金的1万美元在1996年底已增值至3亿美元,即增长了3万倍。 索罗斯成为国际金融界炙手可热的人物,是由于他凭借量子基金在90年代中所发动的几次大规模货币狙击战。 量子基金以其强大的财力和凶狠的作风,自90年代以来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兴风作浪,常常对基础薄弱的货币发起攻击并屡屡得手。 量子基金虽只有60亿美元的资产,但由于其在需要时可通过杠杆融资等手段取得相当于几百亿甚至上千亿资金的投资效应,因而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力量。 同时,由于索罗斯的声望,量子基金的资金行踪和投注方向无不为规模庞大的国际游资所追随。 因此,量子基金的一举一动常常对某个国家货币的升降走势起关键的影响作用。 对冲基金对一种货币的攻击往往是在货币的远期和期货、期权市场上通过对该种货币大规模卖空进行的,从而造成此种货币的贬值压力。 对于外汇储备窘困的国家,在经过徒劳无功的市场干预后,所剩的唯一办法往往是任其货币贬值,从而使处于空头的对冲基金大获其利。 在90年代中发生的几起严重的货币危机事件中,索罗斯及其量子基金都负有直接责任。 90年代初,为配合欧共体内部的联系汇率,英镑汇率被人为固定在一个较高水平、引发国际货币投机者的攻击。 量子基金率先发难,在市场上大规模抛售英镑而买入德国马克。 英格兰银行虽下大力抛出德国马克购入英镑,并配以提高利率的措施,仍不敌量子基金的攻击而退守,英镑被迫退出欧洲货币汇率体系而自由浮动,短短1个月内英镑汇率下挫20%、而量子基金在此英镑危机中获取了数亿美元的暴利。 在此不久后,意大利里拉亦遭受同样命运,量子基金同样扮演主角。 1994年,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对墨西哥比索发起攻击。 墨西哥在1994年之前的经济良性增长,是建立在过分依赖中短期外资贷款的基础之上的。 为控制国内的通货膨胀,比索汇率被高估并与美元挂钩浮动。 由量子基金发起的对比索的攻击,使墨西哥外汇储备在短时间内告磬,不得不放弃与美元的挂钩,实行自由浮动,从而造成墨西哥比索和国内股市的崩溃,而量子基金在此次危机中则收入不菲。 1997年下半年,东南亚发生金融危机。 与1994年的墨西哥一样,许多东南亚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和韩国等长期依赖中短期外资贷款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偏高并大多维持与美元或一揽子货币的固定或联系汇率,这给国际投机资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捕猎机会。 量子基金扮演了击者的角色,从大量卖空泰铢开始,迫使泰国放弃维持已久的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而实行自由浮动。 从而引发了一场泰国金融市场前所未有的危机。 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东南亚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迫使除了港币之外的所有东南亚主要货币在短期内急剧贬值。 东南业各同货币体系和股市的崩溃,以及由此引发的大批外资撤逃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给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我国现阶段尚不存在这样意义上的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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