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列举了 11种期货交易中的禁止行为,具体如下:
第一,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 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
第三,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例如,利用对敲手段影响交割结算价;盗用他人账户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单位、个人客户在同一期货公司或不同期货公司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
第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 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
第五,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 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 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
第六,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 货交易。
第七,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大量 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交割。
第八,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九,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
第十,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第十一,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一,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
第二,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 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
第三,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例如,利用对敲手段影响交割结算价;盗用他人账户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单位、个人客户在同一期货公司或不同期货公司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
第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 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
第五,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 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 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
第六,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 货交易。
第七,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大量 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交割。
第八,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九,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
第十,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第十一,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