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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开户数激增:反映市场热情还是风险隐患?

时间: 2024-07-10来源: 未知分享:

近日,多家期货公司公布了最新的开户数据,显示期货开户数出现大幅增长。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反映了市场对期货投资的热情,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开户数激增的原因

造成期货开户数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股市行情低迷:近几个月来,股市行情持续低迷,不少投资者开始将目光转向期货市场,希望通过期货投资获得更高的收益。
  • 期货公司大力宣传:多家期货公司近期加大了宣传力度,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投资者开户。
  • 市场教育增强: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市场教育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了解到期货投资的仕組み和风险。

潜在风险

虽然期货开户数激增反映了一定的市场热情,但也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 杠杆风险: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的特点,投资者在开仓时只需缴纳一小部分保证金,就可以控制较大的交易头寸。这既能放大收益,也可能放大损失。
  • 市场波动风险:期货市场波动较大,行情变化迅速,投资者

宏观金融风险的防范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 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 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 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 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成也萧河,败也萧河。 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 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 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 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 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 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 (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 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 (3)过错责任原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 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 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 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 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 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 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 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 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 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 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 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 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 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 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 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 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 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 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 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 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 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 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 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 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 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 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 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 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 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 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 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 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 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 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 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 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 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 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 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 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 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 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 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 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 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 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 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 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 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 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 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 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 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 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 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 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 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 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 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 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 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 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 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 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 这种观念急需转变。 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 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 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 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 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期货持仓量分析,持仓量怎么看,持仓量和成交量

期货持仓量解析:量价关系与实战应用

在股票交易中,成交量和价格的关系是衡量市场活跃度的核心指标,而在期货市场中,除了这一对经典组合,持仓量的加入使得分析更为丰富和深入。

期货的量价关系</

期货的量价关系包含成交量、价格和持仓量三者。 成交量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意愿,持仓量则揭示了资金的流向和多空双方的强弱对比。 简单来说:

价格与持仓量的联动</

价格是买卖双方力量的直接结果:

在期货市场,持仓量的变化揭示了场内外资金的动态:

实战策略洞察</

不同的量价组合对市场趋势有重要影响。例如:

实战中,单靠量价关系可能不够,结合技术分析工具如K线、均线和趋势指标等,可以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决策的可靠性。 交易的核心是识别高胜算机会,同时接受风险。

总结,期货的持仓量分析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但实战中的应用需要谨慎解读,结合多种信息源,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把握先机。

经易黄金看中国黄金投资市场发展

王立新 柳宇宁 顾海鹏

追溯到人类文明源头,黄金作为“一般等价物”,历史上更多是起到货币的作用。 真正意义上的黄金市场始于1971年元月份,美国宣布黄金和美元脱钩,黄金在那时候才正式开始市场化,进而产生了黄金投资。 黄金市场发展到今天,经过了40多年的时间,已经完全融入到国际,或者一个金融体系里面,具体来说国际黄金市场已经融入到国际黄金金融体系当中去。 尤其要看到,近年全球黄金需求构成中,投资已经占到更多的比例,这一点至关重要。 撇开了黄金市场的属性——保值功能的争议,只要黄金融入了庞大金融体系里面,即保证了这个市场能够长远发展;从目前情况判断未来的黄金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将继续保持繁荣景象。

1.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

1.1 现状

可以说,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极具特殊性。 简单归纳总结可以概括为:时间短、速度快、外部环境经历简单、市场参与者对黄金投资认识较为简单,这样几个特点。 回顾中国黄金市场化的历程至今也不过10余年。 以下是决定我们国内黄金市场现状与未来发展的重要事件。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

2001年6月11日,央行正式启动黄金价格周报价制度,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对国内金价进行调整。

2001年11月2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

2002年10月17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实际交易试运行中,中金黄金股份公司与北京菜市口百货公司以每克83.5元的价格成交了3千克2号金。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2003年4月,人民银行取消了黄金生产、加工、流通审批制,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制,标志着黄金商品市场的全面开放。

2003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黄金宝”在上海试点,拉开了商业银行参与黄金市场的序幕。

2004年6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小金条”业务,面向普通投资者。

2005年7月18日,工商银行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联合推出了个人实物黄金投资业务。

2005年,国家正式批准黄金投资分析师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黄金期权业务“期金宝”和“两金宝”。

2006年12月25日,上海金交所正式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AU100g实物黄金投资品种。 200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合约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158号)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货。

2008年1月9日,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

201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文件颁布。

六部委《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解读了中国黄金市场现状,并展望了中国未来黄金市场,旨在明确黄金市场的发展定位,建立黄金市场体系,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这是中国黄金发展史上的首次,也是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的重量级的联合发文行动,不能不说是中国黄金历史的巨大跨越。

在十年的时间中,中国黄金市场化步伐可谓是大踏步地前进。 目前中国黄金市场已初步构成了以交易所体系、银行体系、实物金商体系为主的三大市场。 投资品种涵盖了实物黄金、交易所产品、黄金期货、银行做市商产品,以及投资基金产品。

统计数据显示(图1),2011年上海黄金交易所各类黄金产品共成交7438.463吨,同比增长23.03%;成交金额共计.168亿元,同比增长53.45%。 而2011年全球矿产金产量仅有2809.5吨,中国全年黄金的产量为360.957吨,自2007年起列世界第一位;也就是说,上海黄金交易所2011年的交易量几乎相当于全球黄金矿产量的2.6倍,更相当于中国全年黄金产量的20.6倍,中国黄金市场的潜力可见一斑。

图1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在黄金期货方面,按照成交吨数计算,2011年中国黄金期货总计成交7934.817吨,占全球的4.00%,其份额比2010年提高了1.88%(图2)。 但按照成交张数排名,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由2010年的世界第7位下调至2011年的第8位。

图2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成交量

由于欧洲国家债务危机和经济动荡的持续不断,2011年中国的投资者对黄金市场依然保持着非常高的热情。 从2011年境内黄金业务来看,商业银行间的美元黄金期权业务和黄金拆借成交量最为迅猛,较2010年翻了3倍之多,而黄金租赁业务的成交量和2010年相比也增长近1倍;相对而言,商业银行的传统黄金业务——无论是自营品牌金,还是代理黄金业务也依旧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其中,自营品牌金成交量较2010年增长逾64%,而代理黄金业务同比增长率甚至高达102%(图3)。

图3 2011年国内商业银行境内黄金业务同比增长率

从境外业务品种来看,2011年商业银行的黄金远期和掉期业务增长势头最为强劲,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1.35%和23.48%(图4)。 可见,有了广大市场参与者的踊跃投入,2011年国内商业银行的黄金交易也是日趋活跃。 在这样一个良好的背景下,预计未来商业银行即将推出的各类黄金投资产品都会延续良好的发展趋势,交易规模必将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

图4 2011年国内商业银行境外黄金业务同比增长率

1.2 未来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1.2.1 市场规模潜力巨大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其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居民储蓄已超过29万亿元。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黄金生产国与第二大黄金消费国,但我国人均年黄金消费量仅约0.26克,远远低于0.7克的世界平均水平,这反映出中国黄金市场潜力巨大。 同时看到,黄金投资需求自2005年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根据世界黄金协会发布的报告,中国大陆黄金零售投资需求量从2005年的11吨跃升至2011年的近245吨。 而商业银行的账户金交易量2011年更达到至少3000吨。 预计未来现货投资市场(主要包括金条、金币、银币等)规模将过千亿元,随着黄金投资衍生品的不断推出,预计未来市场年成交量会在10万亿元以上。

1.2.2 投资产品更趋多样化

目前市场投资产品已经初步具备多元化特点。 黄金现货及其相关制品、纸黄金、黄金期货、黄金基金等衍生投资产品相继面世。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选择。 随着国际黄金价格波动加剧,人民币将最终实现可自由兑换,黄金生产商、流通商更加需要做风险管理,以规避人民币汇率给生产者带来的风险,届时会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应运而生。 其中已套期保值为主的企业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现货企业将通过黄金投资市场转移价格波动风险,控制生产与加工的成本与利润的要求日趋显现。 由此将给黄金投资市场带来更多的产品与服务需求。 这也是期货交易不断得以发展的主要原因。 预计黄金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将逐渐发挥。

1.2.3 无形市场(OTC市场)的发展

从国际黄金市场的发展轨迹看,无形市场的交易量占整个黄金市场交易量近90%。 而整个伦敦黄金市场没有交易所,其交易是通过“无形方式”五大金商及客户网络间的相互联系组成;苏黎士黄金市场也没有正式组织结构,主要通过瑞士三大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清算。 相信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将循此轨迹,大量的交易将通过无形市场完成,市场将会由银行及有实力的金商引领。 随着无形市场的发展,容量巨大的黄金借贷和远期交易市场将会诞生。 预计未来,中国黄金借贷市场的年容量难以估量,由此将产生巨大的资金流,黄金的融资和资本增值效用将进一步放大。

1.2.4 金商企业的品牌效应将日益突出

目前的金银投资市场还处于商品交易范畴的初级阶段,更多的市场影响来自于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作为交易本身的黄金投资产品的价格波动。 在不断升温的黄金投资市场竞争中,金商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将逐步增强,而企业的品牌效应也将在产品走向多样化期间发挥更大的投资驱动力,未来的金银投资市场必将形成从企业到产品的多品牌竞争格局。

2.黄金投资价值与价格走势分析

2.1 黄金投资价值

目前在对黄金的不同看法上,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科班经济学和常识经济学的区别。

古典经济学是建立在“金本位”的基础上的,在这一点上,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和J.P.摩根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从1933年开始,到1970年完成的黄金制约纸币制度被彻底瓦解和驱逐,同时被驱逐的还有经济学的“道德情操”。 当年亚当·斯密能够将《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作为杠铃的两端举起来,那是他有“金本位”作为举握的中轴。 即任何人想要获得财富,必须用对等的使用价值来交换,即使大英帝国觊觎中国的白银,那它也需要用鸦片来换。

格林斯潘曾经写道:“在没有金本位的情况下,将没有任何办法来保护(人民)的储蓄不被通货膨胀所吞噬”。 自格老闭上嘴巴之后,从此平步青云,成为现行金融体系最成功的操盘手—成功统治美联储18年,制造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超级金融泡沫。

反映市场热情还是风险隐患

纸币的滥发必然导致通货膨胀,凯恩斯开创的芝加哥经济学都是顺从和服务于这一动因的。 他制造了一个以“通货膨胀为必然性”的理论迷宫,最后的结果是,“金本位”所代表的人类经济交易“自由、公正、民主、人权”成了愚昧与落后的象征。 而现在美联储只需要印刷钞票发行国债就可以做到财富积累。 对此,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认为,整个世界都已经被放任的纸币体系“陷害”了,由于大量货币释放而导致“人造的增长”,反过来要求释放更多的货币继续刺激增长,这种以保持GDP增长速度为特征的加速循环的泡沫迟早要破灭的,最后的结果就是伏尔泰讲的“所有纸币最终将会回归它们的最初价值——零”,而在这样的推论下,黄金将用悲剧的方式构建出前所未有的牛市。

从个人的视角出发,真心希望我们的投资者,更广泛的讲是民众,拥有合理数量的黄金作为资产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平衡品,同时也希望我们的黄金永远不要派上用处,因为如果我们必须支付黄金才能进行经济活动时,世界必将处于不可想象的环境之中。

2.2 黄金价格走势分析

2.2.1 历史回顾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的几年里,黄金好像忽然失去了价值衡量的功能,被当做过度炒作的工具,其以美元标定的价格大幅波动,以至于到了1980年其价格达到原来黄金官价的20倍左右,创造出令人眩目的852美元/盎司的价格。 从1980年后,黄金价格一直处于下降调整通道中,这种价格调整绵延了漫长的20多年。 在1999年8月黄金价格创下了251美元/盎司的最低价格。

在接下来的10年里,由于美国经济的衰退,为了保证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元的持续性贬值,让人类重新开始考虑“信用货币”的信用问题。 在国际间的摩擦日益增多、各经济体的不信任感日益增强的现阶段,让人类充满猜疑的信用货币,对于潜意识里已经把黄金作为历史留给人类的信仰与文化,它应该起到其重要的作用,黄金是现阶段可以达到全世界共识的最具“信用与道德”的价值衡量尺度。

2.2.2 黄金价格的影响因素

黄金在过去两年里其市场价格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

其一,黄金投资的主导力量继续加强,国家、机构和个人纷纷增加黄金储备。 俄罗斯、印度、中国等以美元、欧元为主要国家储备的国家,在美元等主要货币贬值的情况下,更倾向于购入黄金这一硬通货作为国家储备。 2010年,官方黄金购买量是77吨,出现了20年来的首次净买入,2011年这一数据达到了439.7吨,是前年5倍多。 可见黄金在国家金融安全中的作用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 全球主要基金以购买黄金ETF的方式增持黄金资产。 据世界黄金协会统计,印度和中国投资需求均出现快速增长,分别达到366.0吨和258.9吨,在这一因素的主导下,传统影响黄金价格的供求关系继续弱化。

其二,黄金下跌的主导力量仍来自资金的波动,这与前几年的大跌原因如出一辙。 2011年的主要下跌开始于2011年9月,集中体现在9月份和12月份的快速杀跌行情。 究其深层次原因,与欧美危机影响下的二级市场融资困难、美元流动性缺失不无关系,而不是黄金基本面发生了变化。

其三,黄金价格走势的突出特点是波动率加大,其波动率达到1999年上涨以来的最高水平。 这一方面体现出资金纷纷介入黄金,主动性操作增加;另一方面表明,黄金市场在快速发展中的快速洗牌行为。

2012年国际金价相对表现平稳,但整体依然运行在历史高位区间。 市场价格波动主要延续了2011年以来各个影响因素的不断转换与深化。 从目前市场表现观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基本结论: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不会停止;未来经济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未来,美国经济需要降低金融和服务业在经济体中所占的比重,而加强制造业,即“去金融化”。 欧洲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削减财政赤字,改革其陈旧的劳工体制,降低福利,增加竞争力,即“去福利化”。 中国则面临着在新的形势下的经济转型,逐渐摆脱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即“去单一资产化”。 同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全球经济的再平衡,即发达国家需要加大出口和投资的比重,而新兴市场国家则需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这个改革的过程将会相当漫长和痛苦。 模式的转变,或者说是系统的升级,绝非可以一蹴而就。 在未来数年内,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都将放缓。 也由于经济前景不明,全球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也将明显上升,股市难有趋势性的牛市,商品市场维持宽幅震荡的可能性较大,各种资产面临重新估值,因此投资的风险上升,避险类资产的配置要求即得到了提高。 从过去十年的资产价格收益表现看,黄金以平均每年超过18%的收益名列榜首。

我们有理由相信1920美元每盎司的市场价格高点属于阶段性价格高点,未来黄金市场价格依然存在继续刷新价格纪录的机会与能力。 因为黄金是唯一不以国家信誉和承诺变现的资产,具有难以替代的可信度。 虽然现在的信用货币在储备时会有利息,而且支付和结算起来非常方便,但毕竟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在黄金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产物,没有相对的长久性。

总的来说,投资黄金既不是商品投资也不是金融炒作,只是一种货币资产向另一种货币资产的转移。 不管未来人类有多少种货币,代表价值的黄金货币可能永远不会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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