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因素对上证指数走势有着显著的影响。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政策和政治稳定等因素都会影响市场情绪和投资者信心。
公司业绩
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影响上证指数走势的另一重要因素。如果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盈利和分红稳定,则会提振投资者信心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 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 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 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积极推进新三板转板试点吗?
12月16日,由中国商业报道领导者21世纪经济报道发起主办,深圳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联合主办的“2017亚洲产业与资本峰会”在深圳隆重召开,峰会主题为“新时代·新动能·新机遇”。
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在主题演讲《打造创新资本形成中心推动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深交所将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一是优化市场定位和制度安排,研究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地位高、研发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提高创业板的包容性。 二是积极推进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加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此外,深交所将提升服务效率,强化“上市资源培育工程”, 建立覆盖企业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全程服务体系,并积极拓展“科技金融信息平台”。
在加强一线监督方面,李鸣钟表示,为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交所将完善上市协议,充实监管手段,补齐制度短板。 同时,加强科技创新应用,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推进企业画像等重大项目的应用及实施,强化所内所外监管协同协作,防控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运行。
以下为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演讲全文: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 此次年会的关键词是“产业与资本”,契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一主题。 借此机会,我想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向大家汇报一下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情况,同时就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加强监管谈几点认识。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深交所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全力打造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建立了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在内的层次清晰、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体,充满生机和活力。 今年以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进展不断加快,市场规模不断壮大,上市公司业绩业绩稳中向好,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市场功能不断拓展,深交所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市场规模不断壮大。 随着新股发行常态化,今年以来新上市公司达215家,深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82家,总市值近24万亿元。 今年前10个月,深市IPO家数和融资规模均位居全球交易所前列。 在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上市公司科技含量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生力军。 目前,深市上市公司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超过760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36%;其中,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93%,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占比70%以上,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为代表的板块特色初步形成。
——公司业绩稳中向好。 2017年前三季度,深市上市公司平均实现营业总收入35.23亿元,同比增长25.60%,平均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8亿元,同比增长25.93%。 这其中,创业板419家战略新兴产业公司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36.11%,居各板块之首。 各细分行业中,新能源汽车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增幅表现突出,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95.38%、49.79%、44.89%、33.65%。 创业板激励创业、引领创新,已经成为全球成长最快的服务创业创新的市场,成为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聚集地。
——对外开放不断推进。 去年12月5日深港通开通,标志着内地与香港股市进入了全面互联互通的新时代。 一年来,深港通累计交易金额达到1.29万亿元,交易活跃,运行平稳,成效显著。 值得一提的是,深市创新创业特色企业受到境外投资者的青睐,有核心技术增长预期稳定的成长股受到境外资金追捧,深港通呈现跨境资金净流入态势。 截至12月4日,深股通累计净流入1487.63亿元,港股通累计净买入971.35亿元,跨境资金净流入516.28亿元。 境外投资者普遍重视公司治理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对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场功能不断拓展。 近年来,深交所着力打造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培育服务体系。 2016年以来,累计举办20多场行业研讨,涉及生物医药、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等专题,走访企业1600家,推动一批创新创业企业成功对接资本市场。 2014年10月,联合科技部火炬中心发起“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建立的“科技金融信息平台”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占比90.63%;73个国家高新区,占比46.79%;28个股权交易中心,占比70%;为4098家科技项目,4539投资机构个投资人提供了对接服务;融资成功项目654个,融资总额215.5亿元。
年来,深市培育了一批诸如海康威视、京东方、中兴通讯、科大讯飞等高科技标杆企业。 特别是创业板,八年实践证明,作为我国科技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促进科技与资本有效结合,引导各类要素流入高新技术产业,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报告将现代金融明确归入产业体系,深刻阐释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休戚相关、共荣共生的关系。 健全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完善现代金融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机制,是促进经济转变方式、优化结构、转换动力的根本要求。
当前,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世界发展的格局,现代经济的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科技的比拼。 近些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新兴产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一大批科技创新前沿企业不断涌现,新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层出不穷,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诉求。 建设资本市场强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任务。 在经济增长动能转换期,如何激发微观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如何让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加速创新资本形成,稳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拓宽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覆盖面,这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
第一,深化市场改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多次提出创业板改革的要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创业板改革;《“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要求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深交所将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一是优化市场定位和制度安排,研究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地位高、研发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提高创业板的包容性。 二是积极推进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加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二,提升服务效能。 为切实提升创新企业培育服务功能,一是强化“上市资源培育工程”, 建立覆盖企业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全程服务体系。 联合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集团等,通过研讨、培训、走访、调研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针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服务工程,如在浙江实施“梧桐工程”对接“凤凰行动”等。 二是积极拓展“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完善创新资本形成的生态体系,为政府部门、高新园区、创投机构及第三方专业服务中介之间实现信息互享、流程互通、功能互补,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融资和培育服务。
第三,加强一线监管。 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强化了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对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等手段措施。 为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一是完善上市协议,充实监管手段,补齐制度短板。 优化规则体系,健全完善以上市规则为核心,以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指引、行业信息披露三类指引为主干,以业务备忘录为补充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 陆续推出新兴行业中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机器人、锂电池、集成电路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二是加强科技创新应用,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推进企业画像等重大项目的应用及实施,强化所内所外监管协同协作,防控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运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市场有两种预披露的方式——“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还有一种是正式报告的“财报”。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大概估计。
业绩快报比起业绩预告就更加全面详细,一般都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相当于一份准年度正式报告。
而有关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规则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主板企业,业绩预披露并非强制制度,部分特殊情况下需要预披露,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要求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上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31日之前)披露业绩预告。 预计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亏损的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3实现扭亏为盈
若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不作强制要求 >
B:业绩快报
按照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还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上交所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 >
深交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
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0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 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01月31日前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深交所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 >
好了,看完上述主板规则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对于主板企业只有在业绩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才会强制披露业绩预告,一般来说是非强制性的。
故我们可以看出,当公司强制性披露时,非好即坏;而公司没有进行强制性披露时,相对来说业绩还是相对稳定的,没有出现大幅波动。
我国的A股市场除了主板,还有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些板块业绩预披露的规则。
中小板:
A:业绩预告
公司应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业绩预告的时间与主板相同;
中小板业绩预告是强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进行业绩预告,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一季度业绩预告。
B: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创业板:
在进行注册制改革之后,创业板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但是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1期末净资产为负
2净利润为负值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实现扭亏为盈
5其他情形:出现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科创板:
A: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也进行业绩预告。
若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B:业绩快报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目的是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 特别突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 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
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当媒体上面出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新闻,就会停牌,由上市公司出面澄清。 上市公司本身出现各种消息,或者行为比如说,收购、重组、合作,公布业绩等等等方面的也要申请停牌,因为这些消息或者行为已经影响到股票价格。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参考资料:
网络百科-股票停牌科创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
1目前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被迫披露年报业绩预告,因此年报预告实际披露率较低。 沪深交易所对不同板块的业绩预告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2深交所主板(含中小板)在特定条件下应披露业绩预告,明示中无强制披露要求:披露规则参照2020年6月发布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处理指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交所原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均采用。 3创业板应在一定条件下披露年报业绩预告,其他预告和快报并非强制要求:披露规则参照2020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处理指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问题》。 规则规定年报业绩预告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披露,季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要求。 4上海主板在一定条件下披露年报业绩预告,其他预告和快报不强制披露:披露规则参照2020年12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3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规定年度业绩出现三种情形时,应强制披露业绩预告、季度和半年度报告及全年。 5在一定条件下,科技创新板应当披露年报的业绩预告,其他预告和快报不具有强制性:披露规则参照2020年12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节“业绩预告和快报”,规定年度业绩出现三种情形时,业绩预告为强制性,季度、半年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快报无强制性披露。 6以已披露预告/快报的公司为样本,各板块年报业绩复合年增长率持续上升。 由于各公司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是一个区间,我们取上下限的算术平均值来近似替代当期归母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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