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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特定交易目的

时间: 2024-07-29来源: 未知分享: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出于以下特定交易目的申请增加开户数量:

  • 套期保值
  • 风险管理
  • 其他特殊情况

套期保值开户

套期保值是指利用金融工具对冲现货交易中的价格风险。投资者可以申请增加开户用于套期保值,以降低现货交易中的损失。

例如,某企业进口大豆,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采购一定数量的大豆。为了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可以在外汇市场购买远期外汇合约,并开设一个特定的外汇账户用于交易。

风险管理开户

风险管理是指采取措施降低金融投资中的风险。投资者可以申请增加开户用于风险管理,以分散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大量股票,但担心股市下跌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在另类资产上开设一个账户,例如房地产或债券,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其他特殊情况

投资者还可以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申请增加开户数量:

  • 账户被冻结或限制
  • 账户已达到交易上限
  • 投资者有多个交易策略需要不同的账户

申请流程

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身份证或护照
  • 居住证明
  • 收入证明
  • 申请增加开户数量的原因

金融机构将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增加开户数量的申请。

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申请增加开户数量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 投资者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 增加开户数量后,投资者需要承担额外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

请咨询相关金融机构以了解具体开户要求和流程。


什么叫期指?具体说来

期指就是期货指数。

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

期指的交易规则

第一、分类申请交易编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一个客户可以有套保、套利等多个交易编码,而一般商品交易所一个客户只有一个编码。

第二、自然人可以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在商品市场上是不允许自然人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中金所2007年发布的规则也未提及自然人是否可以申请套期保值额度,新实施的《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却明确了自然人套期保值额度申请与审批的相关规定,这在制度上是一种创新,增加了自然人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选择,也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日益公平化。

另外,《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还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 这一修订将原来的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简化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也避免了投资者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重新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

第三、多种风险管理制度并重

新规定借鉴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管理经验,并与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相结合,做到多种风险管理制度多管齐下。 具体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其中,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 除了低于韩国KOSPI 200期指和印度NIFTY期指外,明显要高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其它新兴市场的初始保证金率。 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被普遍认为可以更好地控制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风险。 保证金比例越低,期货的杠杆放大功能就越高,从原来放大10倍降低到现在的8倍左右,大大降低了股指期货的风险程度。 而持仓限额的大幅调低,是为了限制大户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促使大户浮出水面,接受相关机构的有效监管。

透过这些热点规则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不难发现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在股指期货推出过程中灌输的三大理念:提高风险管控、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功能。 其中风险管控无疑是重中之重。 股指期货推出前期的规则设定无疑是以“稳”为宗旨的,因此难免在某些程度上以牺牲市场流动性为代价。

期指建仓原则

股指期货的交易原理源于股票市场,投资方式同样以赚取价差收益为目的。 考虑到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合约设计中的期货属性明显。 投资者如果仅仅以过去操作股票的方法和技巧去交易期指,将会产生一定的操作误区。 因此,笔者根据传统商品期货的交易特点及股指期货的多重属性,总结了一些股指期货的建仓策略。

第一条建仓原则就是顺势而为。 无论在日内短线交易,还是实行中期投资计划,建仓方向都要顺势操作。 开仓之前首先要进行趋势判断,通常方法是开盘前先浏览当日重要的财经新闻,通过对重要信息的研判,归属其对当日行情走势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还可结合技术分析判断期指当天的大概趋势,进而确定当日的开仓方向。 若期指上升趋势明显,则建仓方向应以做多为主,盘中逢回调即可开仓看多,当期指出现滞涨回落时不宜草率摸顶。 反之,若期指向下概率较大,盘中每一次的反弹高点都是开仓看空的良机,但对于止跌后的反弹不宜盲目追多,这是因为在下降趋势中抢反弹风险较大,如果判断失误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亏损。 如果当日行情趋势难以判断,则以震荡市思路操作,观望为主不宜轻易进场交易。

第二条建仓原则就是金字塔式开仓交易。 考虑股指期货特有的资金杠杆效应,会把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所以交易中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建仓尤为重要,此重要性不亚于对市场趋势的判断。 经验表明,仓位过重或满仓操作,期指合约价格在随机波动中,几十个点的波动就会导致保证金不足,造成意外止损或爆仓,会对投资者的操盘心态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金字塔式开仓交易,就是根据资金规模,在行情有盈利的情况下进行加仓,但加仓的比例需逐渐递减,达到严格控制仓位的目的。

最后一条建仓原则就是风险管理。 期指交易中控制风险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定好止盈止损点位,当出场点触发时,严格执行平仓离场。 这样操作的目的就是锁定利润、将损失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在设立出场点位时,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调整盈亏比例;也可通过行情分析,以形态破坏、均线相交等技术指标给出的信号作为平仓点。 由于期指交易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投资活动,当其他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策略相互冲突时,应以风险管理策略为主。

股指期货是怎么交易的?

1、股票期货也称个股期货或单只股票期货,是以单只股票作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与20世纪80年代蓬勃发展的利率期货、90年代的股指期货相对应,21世纪初最耀眼的衍生金融产品就是股票期货。 1999年以来,股票期货成为全球金融衍生产品中增长最快的一个,甚至有些金融界人士将其誉成为“最终的衍生产品”。

2、股指期货(Share Price Index Futures),英文简称SPIF,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到期后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种,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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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 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是期货合约买卖交换的活动或行为。 注意区分,期货交割是另外一个概念,期货交割,是期货合约内容里规定的标的物(基础资产)在到期日的交换活动或行为。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 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 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 然后,手头的合约要进行每日结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买卖头寸(术语叫开仓)后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做一笔反向交易,冲销原来的头寸,这笔交易叫平仓。 如第一天卖出10手股指期货合约,第二天又买回10手合约。 那么第一笔是开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笔是平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 第二天当天又买入20手股指期货合约,这时变成开仓20手股指期货多头。 然后再卖出其中的10手,这时叫平仓10手股指期货多头,还剩10手股指期货多头。

一天交易结束后手头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持仓。 在以上交易过程中,第一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多头。

商品期货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农产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一直是期货市场的主流,从标的物来看,农产品期货主要可以分为:粮食期货、经济作物类期货、畜产品期货以及林产品期货;

二、金属期货:

金属期货是当今世界期货市场中比较成熟的期货品种之一,在我国期货市场也占有较大的比重。 金属期货可分为贵金属和有色金属。 其中,贵金属包括黄金与白银期货合约,而有色金属则包括铜、铅、铝、锌、锡和镍等期货合约。

三、能源期货:

能源期货是商品期货中相当重要的一环,其影响力不低于现货市场。 目前比较重要的商品有轻原油、重原油以及燃油;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排放等。

风险管理等特定交易目的

四、化工期货:

化工期货在国内起步较晚,产品包括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等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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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是基于规避哪些问题而创新的

衍生从字面上来就知道是经过演变而产生的意思,衍生品是指从一种基础物质或原始产品派生出来的一个东西,与派生意思相近。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金融资产,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随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这里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也就是说金融衍生品同样也可以再衍生出其它的金融衍生品。 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则包括利率、汇率、各类价格指数甚至天气(温度)指数等。 一、从产品形态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1.远期合约。 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 2.期货合约。 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合约。 3.掉期合约。 这是一种内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合约。 4.期权交易。 是一种买卖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 二、根据原生资产的不同也可以分为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 三、从交易方法来又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1.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 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 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 2.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 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 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 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 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成因分为微观主体原因与宏观成因:1.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微观主体原因内部控制薄弱,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内部风险管理混乱到了极点是巴林银行覆灭的主要原因。 首先,巴林银行内部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里森一人身兼清算和交易两职,缺乏制衡,很容易通过改写交易记录来掩盖风险或亏损。 同时,巴林银行也缺乏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检查部门对里森所为进行监控;其次,巴林银行管理层监管不严,风险意识薄弱。 在日本关西大地震之后,里森因其衍生合约保证金不足而求助于总部时,总部竟然还将数亿美元调至新加坡分行,为其提供无限制的资金支持;再者,巴林银行领导层分裂,内部各业务环节之间关系紧张,令许多知情管理人员忽视市场人士和内部审检小组多次发出的警告,以至最后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的覆没。 另外,过度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交易员的冒险精神,增大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 2.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宏观成因金融监管不力也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另一主要原因。 英国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事先监管不力,或未协力合作,是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英国监管部门出现的问题是:第一,负责监管巴林等投资银行的部门曾口头上给与宽免,巴林将巨额款项汇出炒卖日经指数时,无需请示英格兰银行。 第二,英格兰银行允许巴林集团内部银行给予证券部门无限制资金的支持。 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存在的问题是:首先,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促进业务的发展,在持仓量的控制方面过于宽松,没有严格执行持仓上限,允许单一交易账户大量积累日经期指和日债期货仓位,对会员公司可持有合约数量和缴纳保证金情况没有进行及时监督。 其次,里森频繁地从事对倒交易,且交易数额异常庞大,却竟然没有引起交易所的关注。 如果英格兰银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间能够加强交流,共享充分的信息,就会及时发现巴林银行在两个交易所持有的巨额头寸,或许巴林银行不会倒闭。 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曾是美国最大的对冲基金,却在俄罗斯上演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滑铁卢。 监管中存在真空状态是导致其巨额亏损的制度性原因,甚至在LTCM出事后,美国的金融管理当局都还不清楚其资产负债情况。 由于政府对银行、证券机构监管的放松,使得许多国际商业银行集团和证券机构无限制地为其提供巨额融资,瑞士银行(UBS)和意大利外汇管理部门(UIC)因此分别损失7.1亿美元和2.5亿美元。 另外我国“327国债”期货风波,除当时市场需求不强、发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不够以外,过度投机和监管能力不足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国际上基本上采取企业自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门监管的三级风险管理模式。 1.微观金融主体内部自我监督管理首先,建立风险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对象、目标价格、合约类型、持仓数量、止损点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门的职责分配等。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有严格的层次分明的业务授权,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再次,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价值方法”(VAR)和“压力试验法”对交易人员的交易进行记录、确认、市价计值,评价、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等。 2.交易所内部监管交易所是衍生产品交易组织者和市场管理者,它通过制定场内交易规则,监督市场的业务操作,保证交易在公开、公正、竞争的条件下进行。 第一,创建完备的金融衍生市场制度,包括:严格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大额报告制度;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衍生市场交易者的市场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资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场内和场外市场交易规则等等。 第二,建立衍生市场的担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持仓限额制度,发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日间保证金追加条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称按市价计值(mark to market)加强清算、结算和支付系统的管理;价格限额制度等。 第三,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改革传统的会计记账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敞口情况。 3.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监管首先,完善立法,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完备的法律,制定有关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其次,加强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从事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确定风险承担限额,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负责审批衍生产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请的衍生产品品种。 再次,严格区分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控制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程度。 同时,中央银行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另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超国界和超政府地蓬勃开展,单一国家和地区已无法对其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 在巴林银行事件之后,国际清算银行已着手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监督,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资本充足性的监督。 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但是由于衍生品的交易遵循零和规则及具有高杠杆性的特点,它的交易就是一方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愿意承担的人手中的过程。 如果操作的好,不但能为自己原生投资规避风险,更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 投资金融衍生品本身是一项投机行为,无论是任何一方赚了,都会给另一方带来风险的,这个市场没有双赢,也没有大家都赢的可能。 我国企业不是喜欢在这上面栽跟头,他们在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时候本身可能就缺乏对它的认识,我国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金融市场这一方面还很不成熟。 这也是导致他们在这上面失败的一个原因。 而且关于金融衍生品最大的赢家只是那些发明这些品种的投资银行,他们收取了高额的佣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五、第六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七、第七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第七条与第八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第八条修改为:“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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